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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丹与陈崇林、单云山、龙母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丹,陈崇林,单云山,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前进村谢家堡村民组040389。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佳彤,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崇林,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前进村谢家堡村民组04016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云山,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振安区鑫盛石材加工厂个体经营者,住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龙母村民组340。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法定代表人:程显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丹与被上诉人陈崇林、单云山,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6元,减半收取5768元,由上诉人刘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淑晶审判员  曹振宇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