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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99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郭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