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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桂花、陈大妮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花,陈大妮,陈虹旭,陈博文,宋亚文,于德贵,董学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富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花,女,196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申请执行人陈大妮,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城市香城镇。申请执行人陈虹旭,女,1993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申请执行人陈博文,男,19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宋亚文,男,1975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于德贵,男,1954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董学斌,男,1970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富锦支公司,住富锦市新开社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桂花、陈大妮、陈虹旭、陈博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亚文、董学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交通肇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