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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车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南侧。被执行人车顺,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车顺罚金一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车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