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占权与邳州市官湖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占权,邳州市官湖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207号原告:卢占权,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邳州市官湖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杨世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占权诉被告邳州市官湖镇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占权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占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占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