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雷旺科、孙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雷旺科,孙敏芳,佛山市三水盛凯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5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89375380-X。负责人:卢丽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凤,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旺科,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孙敏芳,女,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佛山市三水盛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开发区33号综合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795079110。法定代表人:龙乃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告雷旺科、孙敏芳、佛山市三水盛凯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海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