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恩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1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恩厚,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号企图时代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9077869-2。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恩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6民终183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王恩厚申请,我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银行有大笔存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海分公司在工行广东省珠海紫荆支行的存款66055.24元(账号20×××32)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工行山东滨州惠民支行,户名:惠民县人民法院,账号:16×××50);二、扣划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融汇支行的存款700000元(账号35×××25)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工行山东滨州惠民支行,户名:惠民县人民法院,账号:16×××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