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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魏海威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魏海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260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桂成,该局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魏海威,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生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号*单元*楼*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新安乡桂家村。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发现被执行人魏海威于2015年11月6日、2016年5月1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舒兰市新安乡桂家村村东南侧占用耕地1161平方米建房。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魏海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对被执行人魏海威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魏海威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被执行人魏海威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魏海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魏海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16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罚款,罚款金额为8127元。设施08呢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或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魏海威直接送达,逾期被执行人魏海威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魏海威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逾期被执行人魏海威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舒市国土资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向法庭举证的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照片、魏海威非法占地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系辖区内土地监督与检查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魏海威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目的正当。且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被执行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晶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