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陶建华、臧宪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华,臧宪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建华,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臧宪达,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4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臧宪达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臧宪达的银行存款9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