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绪坤与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坤,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刘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39号原告刘绪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慧珍,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薛玉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宜平,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鹏,系胶州市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进建,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绪坤诉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刘进建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刘绪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绪坤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