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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泽与李国才、白森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李国才,白森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985号原告:李泽,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国才,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白森利,女,汉族,52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与被告李国才、白森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泽撤回对李国才、白森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泽承担。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