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丽香与王辛、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香,王辛,孟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365号原告:孟丽香。被告:王辛。被告:孟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丽香与被告王辛、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丽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