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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丽香与王辛、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香,王辛,孟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365号原告:孟丽香。被告:王辛。被告:孟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丽香与被告王辛、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丽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