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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俊荣、卢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荣,卢明山,王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657号申请人:张俊荣,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卢明山,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书燕,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俊荣与被申请人卢明山、王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俊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明山、王书燕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爱华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卢明山、王书燕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担保人李爱华提供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存单账号:18×××62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阴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