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8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男孩王某某随原告朱某某生活,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抚养费7500元给付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联合公安部门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逃避执行的行为网络布控查找其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认可并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或有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支付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抚养费7500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