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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张春胜、张小强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胜,张小强,张辉,张新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2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胜,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军(曾用名张春季),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岗,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胜、张小强、张辉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春胜、张小强、张辉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张新军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新军负担。事实与理由:涉案宅基地并非张新军合法取得享有,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拆基地,而张新军除了涉案土地之外还有另一处宅基地,且之前张春胜、张小强、张辉还在涉案宅基地上打了一口井。张辉在张春胜和张新军发生厮打后赶到现场劝架,没有对张新军盖房进行阻挡。张新军辩称,有关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去村委会等单位都了解过,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张春胜、张小强、张辉的上诉请求。张新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春胜、张小强、张辉不得阻止张新军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停止侵害,排除一切妨碍张新军使用宅基地的违法行为;2、诉讼费由张春胜、张小强、张辉承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新军与张春胜系兄弟关系,张小强、张辉系张春胜之子。2016年3月30日,张新军在登记于其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张春胜与张小强阻拦,随后双方发生冲突。2016年4月20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北屯派出所调解,张新军与张春胜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就宅基地发生的纠纷互不追究;关于宅基地问题双方自行至阎良区人民法院解决等。2016年4月25日,张新军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等,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第四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已经明确,确系张新军登记使用。张新军在其宅基地上施工建房并无不当,故,其起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春胜、张小强、张辉阻止张新军施工建房实为不妥,张春胜、张小强、张辉抗辩之理由,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春胜、张小强、张辉停止侵害,不得阻止张新军在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办事处××西××组的宅基地上施工建房。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春胜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等,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第四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已经明确,该宅基地确系张新军登记使用,因此张新军有权在其宅基地上施工建房,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妨碍行为。因此原审判决判令张春胜、张小强、张辉停止侵害,不得阻止张新军在涉案宅基地上施工建房一节,并无不当。至于张春胜、张小强、张辉上诉称涉案宅基地并非张新军合法取得享有一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张春胜、张小强、张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春胜、张小强、张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马延环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婉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