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依香、殷承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依香,殷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程依香,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殷承荣,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6)皖0123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