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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依香、殷承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依香,殷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程依香,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殷承荣,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6)皖0123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