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杜仕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236号罪犯杜仕宏,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仕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仕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统计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仕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6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三季度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89名罪犯第3名。该罪犯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仕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仕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