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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师某与史某、郭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史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6号原告师某,女,1969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郭某,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史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因原告师某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7日内未交纳,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月明审判员  高莉莉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