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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新廷与张掖市靖安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廷,张掖市靖安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564号原告:徐新廷,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被告:张掖市靖安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甘州区靖安乡靖安村小口子滩。原告徐新廷与被告张掖市靖安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新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新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