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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川县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川县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5民初435号原告:武川县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文斌,武川县可镇青山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武川县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雲林物业公司)诉被告物刘志强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57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学智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雲林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雲林物业公司在2016年为被告居住的武川县可镇华府锦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照每平米每月0.5元收取,刘志强住××府东户,欠原告雲林物业公司2016年全年物业费574元至今未予交纳,、(二)有物业服务合同及华府锦园小区物业移交协议可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雲林物业公司依据内蒙古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小区进华府锦园行物业服务管理,亦实际刘志强享受了雲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刘志强应当向雲林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2016年1月1日,按华府锦园小区物业移交协议。每平米每月按照0.5元的标准收取,凡尾欠不交费超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雲林物业公司要求刘志强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刘志强辩称拖欠原因(一)住户楼道门从家里打不开;(二)供水曾出现过问题;雲林物业公司对上述意见均不认可,刘志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的上述辩解意见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武川县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志强支付物业费5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志强于判决生效后两日内给付原告武川县雲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物业费,5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刘志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学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帅龙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