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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杨建国、李春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李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李春桥,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所在地阜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桥在银行的存款757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春桥相当于7575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春桥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