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章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章伦,郭卫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坤林,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郭章伦,男,1970年10日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郭卫咎,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49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章论的存款986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亚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