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89号原告: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伟星,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君,系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璐,汉族,现住白城市。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白城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