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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喜与被执行人柴继军、史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喜,柴继军,史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福喜,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柴继军,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史海琴,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刘福喜与被执行人柴继军、史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海琴有工资账户、津贴补助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史海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法院案件专户内。冻结被执行人史海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