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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赵建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116号之一申请执行刘亚东,男,生于1947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赵建华,男,生于1978年4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刘亚东申请执行赵建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建华在十师北屯市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供水工程(施工)-B线项目的应获工程款未领取。由于被执行人赵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赵建华在北屯市以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十师北屯市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供水工程(施工)-B线项目的应获工程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