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光霁、梁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光霁,梁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光霁被执行人梁冬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光霁、梁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辽0203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光霁、梁冬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绍辉审判员 钟延鑫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