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德朋与邵振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朋,邵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朋,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邵振东,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德朋与被执行人邵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履行的25236.5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德朋。剩余案件款及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