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海龙诉被告王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龙,王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327号原告:薛海龙,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王以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薛海龙诉被告王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兖州市王因镇王因村中心大街西二巷XX号,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吉祥庭院一巷XXX号,均不在西安市莲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礼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