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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济南佐治商贸有限公司、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佐治商贸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佐治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上诉人济南佐治商贸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济南佐治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西河村X号,在青岛无分支机构。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市南区银座广场,故被上诉人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