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任杰与被执行人袁永明、向云、袁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杰,袁永明,向云,袁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任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永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向云,女,汉族。被执行人:袁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杰与被执行人袁永明、向云、袁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川0824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袁永明、向云、袁向支付申请人建房工程款42269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袁永明、向云、袁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任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永明、向云、袁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永明、向云、袁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其银行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以履行本案。综上,被执行人袁永明、向云、袁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袁永明、向云、袁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术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