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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金林与吴枝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林,吴枝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6577号原告:方金林,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枝水,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方金林与被告吴枝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枝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枝水立即偿还给方金林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每个月300元的利息,吴枝水已付利息900元予以折抵。事实和理由:吴枝水于2015年9月3日向方金林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份给方金林收执为凭。借款后,吴枝水仅支付三个月利息计900元,未再偿还借款本息。吴枝水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吴枝水于2015年9月3日出具借条向方金林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吴枝水仅支付三个月利息计900元,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上述事实,有方金林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由吴枝水出具的借条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枝水向方金林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方金林与吴枝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吴枝水应负偿还借款和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后,吴枝水仅支付三个月的借款利息计900元,故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其余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方金林的诉求有理,予以支持。吴枝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枝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方金林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元,公告费720元,共计1098元,由吴枝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建育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敏敏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