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章龙与刘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章龙,刘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278号原告:吴章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科,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地址:×××××@sd.gdcourts.gov.cn。被告:刘帝,男。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9号厂内4号楼第六层613、615室。负责人:蓝伟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公司员工。电子送达地址:××××@sd.gdcourts.gov.cn。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章龙诉被告刘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帝的起诉。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章龙撤回对被告刘帝的起诉。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