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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慧敏与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敏,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慧敏,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苏天祥,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慧敏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内0104执182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中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盛世聚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8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