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6号罪犯肖新家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新家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6号罪犯肖新家,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冷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新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肖新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肖新家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新家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肖新家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新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新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