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邵瑞功、邵亦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瑞功,邵亦鸣,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959号申请执行人邵瑞功,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邵亦鸣,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邵瑞功、邵亦鸣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滨汉民初字第4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瑞功、邵亦鸣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2)滨汉民初字第4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