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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昌礼与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昌礼,杨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353号原告:彭昌礼,男,生于1959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杨生,男,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彭昌礼与被告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彭昌礼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昌礼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昌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昌礼负担。审 判 长  马宝军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人民陪审员  曹兴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