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昌礼与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昌礼,杨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353号原告:彭昌礼,男,生于1959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杨生,男,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彭昌礼与被告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彭昌礼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昌礼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昌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昌礼负担。审 判 长 马宝军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人民陪审员 曹兴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