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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艳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艳兵,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高中文化,私人司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月1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艳兵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艳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艳兵来到晋城市城区晋美便利超市代还信用卡,并与老板李某某商量好代还20600元,好处费160元。李某某先后给其光大银行信用卡内还款20600,陈艳兵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让李某某暂缓刷卡,然后借口离开超市,通过银行客服修改了信用卡密码,致使李某某仅从该卡刷出599元,损失20001元。案发后,陈艳兵家属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陈艳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艳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艳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结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艳兵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艳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保吉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燕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