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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9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仇凤菊与高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凤菊,高磊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民初280号原告:仇凤菊,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会,容城县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原告仇凤菊诉被告高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凤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仇凤菊负担。审判员  尚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