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淄博市环球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淄博市环球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孙伟,韩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环球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青龙山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伟,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韩凤香,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异议人(案外人):张磊,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青石关村大街*号。申请复议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齐商银行新城支行)因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店法院)(2016)鲁0303执异1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齐商银行新城支行称,2013年6月20日,淄博市环球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客运公司)与申请复议人签订编号为2013年齐银抵1604字012号《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博山区人民路8号23层建筑面积1076.32平方米的房产及379.66平方米的土地作为贷款的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号:淄博市房他证博山区字051007966号;淄他项2013第B00130号)从申请复议人贷款300万元。由于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为此,申请复议人诉至张店法院,张店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6日查封以上抵押房地产。张店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张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申请复议人向张店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张执字第359号。2016年1月15日,申请复议人向张店法院提请对该宗抵押房地产评估拍卖,2016年4月14日,申请复议人申请对上述房地产予以续封。综上,申请复议人的查封程序合理合法,而张店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3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侵害了申请复议人的权利主张,请求撤销该裁定书。张店法院查明,张店法院在审理齐商银行新城支行诉环球客运公司、孙伟、韩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环球客运公司名下的争议房产(产权证号0101005**),并对涉案房产所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淄国用(2013)第B00081号】进行了查封。该案经审理,张店法院作出(2014)张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向张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店法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0日,张店法院作出(2015)张执字第35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13566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2016年4月14日,张店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争议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续查封。现案外人张磊以前述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实现异议请求。张店法院另查明,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山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并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博民执字第2862号民事裁定书,将争议房产作价207万元,交付异议人张磊抵偿债务207万元。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16年1月7日依该裁定书办理完毕涉案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张店法院认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时间在先,该查封的效力及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现涉案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异议人张磊,张店法院对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应予解除。异议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对环球客运公司名下位于博山区人民路8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淄国用(2013)第B00081号】的查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张店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地产原均登记在环球客运公司名下。博山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早于张店法院对涉案土地的查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博山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效力及于该房产涉及的土地,因此,博山法院对涉案房产及土地均应视为首轮查封,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且博山法院已将涉案房产裁定交付异议人张磊抵偿债务,异议人要求张店法院解除涉案房产对应土地查封的异议主张成立,张店法院裁定解除上述涉案土地的查封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齐商银行新城支行的复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执异14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胜审判员 卫雁冰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