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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阳岳林、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岳林,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岳林,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阳岳林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民初28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均在萍乡市安源区,且双方在买卖合同达成买收人法院管辖协议条款,原审法院认定南昌县为合同签订地不当。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注明“合同签订地为江西南昌县”,且双方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