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郭锡会与张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锡会,张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33号��请执行人郭锡会,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张晓,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郭锡会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张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