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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唐定毅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定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222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唐定毅,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号(身份证号:6201041965********)。唐定毅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唐定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唐定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定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振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