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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情会与蒋礼祥、蒋礼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情会,蒋礼祥,蒋礼学,蒋礼成,蒋礼英,蒋礼秀,蒋礼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539号原告:宋情会,女,1945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蒋礼祥,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原告宋情会之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亮,男,1993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蒋礼祥之长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礼学,男,1973年3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系原告宋情会之次子)。被告:蒋礼成,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原告宋情会之三子)。被告:蒋礼英,女,1967年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原告宋情会之长女)。被告:蒋礼秀,女,1971年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原告宋情会之次女)。被告:蒋礼翠,女,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系原告宋情会之三女)。原告宋情会诉被告蒋礼祥、蒋礼学、蒋礼成、蒋礼英、蒋礼秀、蒋礼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金龙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情会、被告蒋礼祥之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亮、被告蒋礼学、蒋礼成、蒋礼秀、蒋礼翠均到庭参加诉讼,蒋礼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系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明不要法院处理该案,并当庭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情会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情会撤回起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情会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