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银周与高军、刘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周,高军,刘雨新,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723号原告:王银周,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高军,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雨新,女,1974年8月26日生,住林州市。第三人: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林路与东外环交叉口东8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牛天保,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系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银周诉被告高军、刘雨新及第三人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银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143元,减半收取2571.5元,由原告王银周负担。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殷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