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家伟与梁雪媚、蓝炫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伟,梁雪媚,蓝炫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257号原告:梁家伟,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梁雪媚,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蓝炫圻,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原告梁家伟与被告梁雪媚、被告蓝炫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梁家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家伟负担。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