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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家伟与梁雪媚、蓝炫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伟,梁雪媚,蓝炫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257号原告:梁家伟,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梁雪媚,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蓝炫圻,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原告梁家伟与被告梁雪媚、被告蓝炫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梁家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家伟负担。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