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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永与陈国雄、邱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陈国雄,邱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男。被执行人陈国雄,男。被执行人邱利娥,女。申请执行人陈永与被执行人陈国雄、邱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国雄、邱利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7095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国雄、邱利娥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杭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