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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星妹与李余多、赵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妹,李余多,赵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820号原告:金星妹,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李余多,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赵佳丽,女,汉族,1978年4月8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金星妹与被告李余多、赵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所欠借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余多、赵佳丽的起诉,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星妹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金星妹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竹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