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与任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任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428号原告: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住所地惠安县东升商业城13号楼10-11店,组织机构代码X2962978-5。经营者:曾淑枝。被告:任海龙,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与被告任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要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