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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与任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任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428号原告: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住所地惠安县东升商业城13号楼10-11店,组织机构代码X2962978-5。经营者:曾淑枝。被告:任海龙,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与被告任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要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惠安螺城祥达油漆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