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增,聂桂华,刘春花,于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89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勇,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鹏,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刘春增,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聂桂华,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刘春花,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于富祥,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春增、聂桂华、刘春花、于富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春增、聂桂华、刘春花、于富祥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富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杨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