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再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再生,苏玉梅,王再发,王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址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再生,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玉梅,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再发,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秀春,女,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再生、苏玉梅、王再发、王秀春金融借款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6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再生、苏玉梅、王再发、王秀春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公告费260元、判决书公告费300元。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再生、苏玉梅、王再发、王秀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王再生、苏玉梅、王再发、王秀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